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817号
原告:***,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403-1。
法定代表人:万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