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2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4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