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环商初字第572号
原告威海市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继法
人民陪审员连立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