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613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霞,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雯迪,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1368179G),住所地山东威海高区神道口C区11号—2网点。******
法定代表人:潘行冲,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0WL47B),住所地山东威海高区神道口北街138号。******
负责人:**,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承业,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宽,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被告**、第三人**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子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