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被告**、第三人**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子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