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翠区建成建材经销处、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翠区建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农贸市场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2MA3PPY3Y1R。
经营者:***,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神道口C区11号-2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136817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翠区建成建材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翠区建成建材经销处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环翠区建成建材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环翠区建成建材经销处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上诉人环翠区建成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树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