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保1009号
申请人: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承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09210580。
法定代表人:闫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源,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科技路666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1368179G。
法定代表人:潘伟。
原告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鲁1091民初1988号),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5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滋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