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11民初1110号
原告:鹤壁市天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路与朝歌路交叉口金融大厦B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新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祥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天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天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