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1民初9153号
原告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马连道路**号安华景苑饭店**室。
法定代表人丁立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考士民,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住所地**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号1号。
法定代表人霍治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七元,由原告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