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共计101721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向本院履行案款2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耀华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共计101721元,已执行20000元,尚有8172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尚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