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朴寿子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4705

申请执行人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340450),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9号安华景苑饭店222室。

法定代表人丁立树,总经理。

被执行人朴寿子,女,1955215日出生。

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与朴寿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72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8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朴寿子给付货款100 000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共计101 721元。本院于20158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朴寿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朴寿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朴寿子向本院履行案款20 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朴寿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耀华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00 000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共计101 721元,已执行20 000元,尚有81 72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朴寿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尚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