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1497号
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42740100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7860441E。
法定代表人:段**。
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2020年3月1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应于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