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勃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2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勃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方金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勃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崂执字第69号,该案于2010年6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3月4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2执恢145号。******
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大连勃翔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勃翔工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