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德润化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金湖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4274010060。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73194059。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40××××29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715.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喜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