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金湖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4274010060。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73194059。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70049.60元,受理费2675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本院于2022年03月14日、2022年03月31日、2022年06月15日对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作出(2022)鲁1791执39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作出(2022)鲁1791执39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0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函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06月1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72724.6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利军
审判员 吴 为
审判员 刘 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