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友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环友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友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6层E-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18801E。
法定代表人:邵力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西大道北侧(黄鳝嘴地块)九江国际金融广场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98860063B。
法定代表人:邓小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友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49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环友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4家银行有开户,其中浦发银行46×××81账户余额为444000元,该账户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先后冻结,且该账户金额为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优先权(质权);浦发银行46×××72账户余额为8602.3元,该账户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先后冻结;交通银行364899991010003108821账户余额为756.9元,该账户先后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先后冻结;招商银行792900149410401-0001账户余额为303.62元,该账户被我院冻结,其余账户余额均为0元。传统查控发现,该公司的九江国际金融广场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313116.82元(其中执行费4528.82元)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叔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