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

***与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8608号
原告:***,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广玉路36号10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59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钰,女,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春晖小区英茂花园3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469342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起诉被告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2民初8538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原告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提高审判效率,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云0102民初853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