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0891号之二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苏锦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808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09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本案原告撤回起诉,同时原告提出要求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090.5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