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0891号之一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苏锦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11,070元,由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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