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331号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苏锦存。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童翔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雨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