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46820号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锦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郇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