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468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院1号楼四层404内B255室。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锦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原告方申请,作出(2020)沪0106民初46820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2,888.68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现原告已于2021年2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财产性权益2,062,888.68元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要并求解除对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2,888.68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郇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