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46820号之一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锦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告于2021年2月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3元,减半收取为11,651.5元,由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郇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