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楼**404内**。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

被执行人: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镇霞光西路**海韵雅苑****房iv>

法定代表人:宁兰英。

被执行人:成都东湘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成都国际汽摩商城**。

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关于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东湘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9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东湘川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如下生效裁判义务:一、被执行人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栋1层多功能会议厅装饰工程款1502894.84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标准计付:以1005459.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49743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成都东湘川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申请执行费176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于2020年3月25日、5月12日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住址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第三人中青旅山水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中青旅山水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暂无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91执6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海景银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徐少雄

人民陪审员  陈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凯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