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元德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3989号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慧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苏锦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冲,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2月8日,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6.80元,减半收取计4,968.40元,由原告北京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隽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