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
申请执行人:谢康富,男,1967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季学金,
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福渡镇公路行政村***010号。
被执行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94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店埠镇龙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05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2号楼0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总经理。
***与季学金、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皖劳务公司)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康富于2016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金龙腾公司给付劳务费90055元。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金龙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及金龙腾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及金龙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务费9005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金龙腾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二中院(2016)京02民终34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