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154190

申请执行人:谢康富,男,1967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季学金,

男,196210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福渡镇公路行政村***010号。

被执行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94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店埠镇龙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05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12号楼0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总经理。

***与季学金、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皖劳务公司)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康富于2016年7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金龙腾公司给付劳务费90055元。本院于20167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金龙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及金龙腾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及金龙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务费9005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京皖劳务公司、金龙腾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二中院(2016)京02民终34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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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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