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851号
原告: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忠,男,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京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