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3914号
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修伟刚,总经理。
被告: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66元,撤诉减半收取25783元,保全费
5000元,以上合计30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