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414号
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宋家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080461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576663XA。
法定代表人修伟刚,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路与温州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590X0。
法定代表人庄欣,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少海南路1号中信森林湖一期住宅小区84号楼的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市字第201522617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6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56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少海南路1号中信森林湖一期住宅小区84号楼的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市字第201522617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