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筑工程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科筑工程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特99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人:科筑工程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88号4幢911室。
法定代表人:顾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科筑工程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纠纷于2021年2月1日经张家港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科筑工程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赔偿款45000元,此款包括***后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2、经司法确认后,如科筑工程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的,***可就赔偿款45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自愿放弃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4、上述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案涉纠纷再无瓜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科筑工程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经张家港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俞铁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路 宁
书 记 员 花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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