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9986号
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000242674139P。
法定代表人:郝亮,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现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7元(原告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汤祥军
审判员  王泉城
审判员  郑力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