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030-1号
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郝亮,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全,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
被告:辽宁明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金五台子乡。
法定代表人:薛凤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明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38元,减半收取15,8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