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恢150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20层。
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号912室,组织机构代码:057188921。
法定代表人:梅玉军。
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796879558。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3251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7749元后,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27196.13元;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江
审 判 员  赵公谈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