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7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谈固**街**号**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字(2016)第1089号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2978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6)第10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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