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7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谈固**街**号**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字(2016)第1089号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2978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6)第10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