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谈固东街**东城花园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字(2016)第1089号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282978元,已履行102978元,剩余欠款180000**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