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谈固东街**东城花园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通消防设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字(2016)第1089号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282978元,已履行102978元,剩余欠款180000**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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