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984民初729号
原告:汉川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建设路建设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川经济开发区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汉川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292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19292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被告签署了《居民燃气入户(集体)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开发的东城鑫地二期项目(11号-16号楼)进行施工,于2019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第二、三条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总计607200元,已支付414280元,被告现欠原告工程款19292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1.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安装276户的燃气入户工程,原告只安装了140户,还有100余户的工程没有完工;2.原告施工的工程没有主管部门验收,没有达到验收合格标准;3.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才未支付下余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诉属实。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本市东城鑫地二期11号-16号楼的燃气入户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结算日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607200元)的1%。被告辩称的有100余户未完工是指还有100余户燃气尚未开通。东城鑫地二期楼盘已有业主入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合同、被告付款的凭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原告已履行了燃气管道铺设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违背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求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川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2920元和逾期利息(以19292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川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1571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