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终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竹溪县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上诉人竹溪县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群丰公司于2018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群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竹溪县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竹溪县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妍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坦
书记员胥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