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550号
原告: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168089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09746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