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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86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五里庄。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镇东屯村。 被告:仪征市久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洪国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久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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