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86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五里庄。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镇东屯村。
被告:仪征市久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洪国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久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