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44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DJFK307,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中兴路9-1号。 经营者:***,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0974651,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鲁0305财保4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18.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18.67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