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440号 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DJFK307,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中兴路9-1号。 经营者:***,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0974651,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18.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18.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105元,由申请人淄博齐高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