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1359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40元,合计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