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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1617号 申请人: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168089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09746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淄博瑞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相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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