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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17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港唐民初字第0011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钱徐宁
审 判 员  陆海宁
人民陪审员  顾丽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