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港执字第00829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朱朝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25187535-4.
法定代表人张飞,系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唐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工程款8845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08年3月17日起以本金65089元计算至2008年7月6日止,自2008年7月7日起以本金89956元计算至2009年1月23日止,自2009年1月24日起以本金88456元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工程款18289元及利息(自2008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8元,由原告***负担1230元,由被告***、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名下亦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南通市新景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6745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等。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由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回执、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港唐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张俊秋
审判员 范 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卫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