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澳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财保38号
申请人:江苏澳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46227421E,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徐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健华(特别授权),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75354P,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川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
申请人江苏澳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澳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南通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本院。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邮寄材料,同日通知申请人江苏澳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涉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保全材料予以补正。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江苏澳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保全材料全部补正,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红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