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12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8624676Y,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宏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严彬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75354P,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川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1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