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钢环保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钢环保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林路7号路。
法定代表人孙延清,新钢环保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叶伟,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叶伟8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忠军
执行员  熊龙泉
执行员  刘长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