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保17号
申请人: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环保建材科技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园林路7号路。
法定代表人:孙延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第三人:宝鸡市旭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旭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拴仓,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钢环保建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宝鸡市旭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0万元。同时,担保人高春梅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鄂F×××××的奥迪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钢环保建材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宝鸡市旭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0万元;
查封担保人高春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臧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