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21民初196号
原告: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园林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06922996。
法定代表人:孙延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彪,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枝江市,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原告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新钢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2020年8月29日、2020年10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新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彪,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新钢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