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园林路7号路。
法定代表人:孙延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鄂069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邓新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艳